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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Mar.2010

商业银行应对借款人进行哪些方面的审查? 不指定

作者: 阿超   分类:业务交流   出处:本站原创   
  《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为保证及时按量的收回贷款,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可靠,在长期的实践中建立了“三查”、“两分”制度,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和审贷分离、分级审理。主要是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贷前调查是为了掌握申请贷款人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的有无和大小,从而确定是否向其发放贷款。这一阶段是发放贷款的前提和关键。贷时审查是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从贷款的用途来审核贷款是否合理,进一步确认申请贷款人的偿还能力以分析的贷款的风险。并通过审查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潜力以决定贷款数量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贷后审查是前两各阶段的延续和必要补充,其目的主要在于掌握贷款的真实用途,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作到专款专用,并促进贷款人的经营管理以确保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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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Mar.2010
  《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是:

  (1)审贷分离制度

  《贷款通则》第40条规定:“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审贷分离的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在贷款管理上应将对贷款对象信用状况的调查和对贷款对象借款申请的批准权归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贷款必须周转、有偿这一特点所要求的。因为贷款要定期周转并带来约定的利息,使用该笔贷款的借款人用贷款完成工作项目或者所支持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效益,而要做到这一点,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应该对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以及贷款支持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信息有完整、及时的了解,并且建立相应的机制,保证贷款收放决策建立在占有大量的、及时的、完整的信息基础之上,避免决策的盲目性、主观性和无序性,从而在贷款之初就保证贷款的质量。审贷分离就是这一机制的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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