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贷款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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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pr.2010
    4月初,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商业银行纷纷启动个人房贷用途自查。记者多方得到证实,此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后商业银行首轮全系统自查。年初“国四条”出台之后,房地产市场即有贷款收紧预期,在中国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强力推动下,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市场已进入全面“利率上调期”。
时间:18:19 评论(0) 引用(0) 阅读(504) 
5 Apr.2010
    各季度信贷投放量将更为平稳  多种措施控制信贷非理性增长

    主持人:路倩雯

    嘉  宾:范建军(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研究员)

    刘煜辉(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中国经济评价中心主任)

    郭田勇(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

    合理控制信贷增量,把握好信贷投放节奏,增强贷款增长的均衡性和可持续性,是中国经济今年信贷政策的重要目标。那么,今年应如何把握信贷节奏呢?为此,本报专访了3位长期研究金融政策的专家学者。
时间:18:18 评论(0) 引用(0) 阅读(405) Tags: ,
23 Mar.2010

贷款诈骗罪 不指定

作者: 阿超   分类:法律法规   出处:网络收集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具体的诈骗行为方式:
  其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行为;
  其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其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其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其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如伪造单位的印章、印鉴等骗取贷款等)。
时间:12:53 评论(0) 引用(0) 阅读(437) Tags: ,
23 Mar.2010

邮政储蓄银行的发展取向及策略 不指定

作者: 阿超   分类:业务交流   出处:本站原创   
  产品定位

  依靠邮政储蓄目前单一的低收益业务,难以实现邮政储蓄银行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必须根据市场需求扩大业务品种,更新业务产品。邮政储蓄只办理居民个人储蓄业务,这一点决定了邮政储蓄银行的产品应该定位于居民个人金融产品,开发适应居民个人经济活动需要的产品或服务,如个人贷款业务、居民教育储蓄、个人信用卡业务、个人支票及其它的个人金融中间业务,其中个人金融中间业务和个人贷款业务将成为继储蓄业务之后的另两项支柱业务。
时间:12:50 评论(0) 引用(0) 阅读(566) Tags: , ,
23 Mar.2010

邮政储蓄银行发展中的七大劣势 不指定

作者: 阿超   分类:业务交流   出处:本站原创   
  一、邮政储蓄银行虽然没有坏帐包袱,但这是建立在没有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只有存款没有贷款业务,加之中间业务收入相对不足,那绝对是只出不进,百分之百的赔钱。所以邮政储蓄银行的盈利能利值得怀疑。

  二、邮政储蓄银行在全国的网点众多,但是和其他国有银行相比,其并没有充分的融入中国的支付结算体制内。比如本汇票的跨系统清算时,其并不能象其它国有银行一样发挥支付结算迅速的优势,甚至没有一些中小银行来得快捷。而且网点多并不能代表你的市场基础就比别人强。
时间:12:49 评论(0) 引用(0) 阅读(485) Tags: ,
23 Mar.2010
近日,银监会在天津召开2010年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工作会议。银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刘明康发表书面讲话,要求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应坚持科学发展,严防金融风险,不断巩固和持续提升支农服务主力军地位。银监会党委副书记、副主席蒋定之出席会议并讲话。
17 Mar.2010

商业银行应对借款人进行哪些方面的审查? 不指定

作者: 阿超   分类:业务交流   出处:本站原创   
  《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为保证及时按量的收回贷款,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可靠,在长期的实践中建立了“三查”、“两分”制度,即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查和审贷分离、分级审理。主要是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贷前调查是为了掌握申请贷款人的资产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偿还能力的有无和大小,从而确定是否向其发放贷款。这一阶段是发放贷款的前提和关键。贷时审查是在贷前调查的基础上,从贷款的用途来审核贷款是否合理,进一步确认申请贷款人的偿还能力以分析的贷款的风险。并通过审查贷款人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潜力以决定贷款数量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贷后审查是前两各阶段的延续和必要补充,其目的主要在于掌握贷款的真实用途,防止贷款被挤占挪用,作到专款专用,并促进贷款人的经营管理以确保贷款本息的按时收回。
时间:20:40 评论(0) 引用(0) 阅读(811) Tags: , ,
17 Mar.2010
  《商业银行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是:

  (1)审贷分离制度

  《贷款通则》第40条规定:“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贷款发放人员负责贷款的检查和清收,承担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审贷分离的基本要求是商业银行在贷款管理上应将对贷款对象信用状况的调查和对贷款对象借款申请的批准权归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作出这样的规定是贷款必须周转、有偿这一特点所要求的。因为贷款要定期周转并带来约定的利息,使用该笔贷款的借款人用贷款完成工作项目或者所支持的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具有相应的经济效益,而要做到这一点,银行在发放贷款之前,应该对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以及贷款支持的生产经营活动等信息有完整、及时的了解,并且建立相应的机制,保证贷款收放决策建立在占有大量的、及时的、完整的信息基础之上,避免决策的盲目性、主观性和无序性,从而在贷款之初就保证贷款的质量。审贷分离就是这一机制的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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